重新申請傷情鑒定申請書(shū)
在人們物質(zhì)精神需求不斷增長(cháng)的今天,很多場(chǎng)合都離不了申請書(shū),正確運用申請書(shū)可以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。什么樣的申請書(shū)才是合理的呢?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重新申請傷情鑒定申請書(shū),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。
重新申請傷情鑒定申請書(shū)1
申請人:
申請事項:
申請對原告蒙占旺肋骨骨折傷殘等級重新鑒定。
事實(shí)和理由:
原告蒙占旺自行委托有關(guān)機構對其進(jìn)行傷殘級別鑒定,鑒定結論為九級傷殘。
根據《職工工傷與職業(yè)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》(GB/T16180-2006),申請人對原鑒定存在異議,現特申請法院對原告的傷殘等級重新進(jìn)行司法鑒定。
申請人:
20xx年xx月xx日
重新申請傷情鑒定申請書(shū)2
申請人:
負責人:
地址:
被申請人:
事項:對被申請人的傷殘程度予以重新鑒定。
事實(shí)與理由:因被申請人訴申請人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中,申請人對被申請人傷殘等級鑒定結論不服,現申請重新鑒定。理由如下:
一、程序錯誤。被申請人提供的傷殘鑒定結論,是由其單方委托,根據《最高人民法院關(guān)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》第二十八條“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(guān)部門(mén)作出的'鑒定結論,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的,人民法院應予準許”。被申請人的鑒定,由其單方委托,僅代表被申請人,且委托前包括鑒定前并未通知申請人,申請人事先并不知曉,也應屬于單方委托。
二、根據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(jiàn)書(shū)中所述:依據《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標準》GB18667-2002標準第4.10.1.i條之規定,評定為10級傷殘。而《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標準》GB18667-2002標準第4.10.10.i條規定:xxxx左下肢損傷構成十級傷殘。而被申請人的傷情僅為輕度損傷,難以評定十級,病歷顯示也沒(méi)有意識障礙的內容,也沒(méi)相關(guān)治療,明顯不符。因此,申請人根據我國《民事訴訟法》的相關(guān)規定,向貴院申請對被申請人的傷殘程度予以重新鑒定。
申請人:
20xx年xx月xx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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